竹北找房子--租後ㄟ心聲 設備與租約不符 可否退租  

 

  【蘋果日報】我5月與房東簽定房屋租賃契約書,預定7月入住,6月就把2個月押金與2個月房租全給房東,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註明:附電視、冰箱、洗衣機、冷氣、熱水器、瓦斯爐。房東口頭承諾安裝第四台及網路,每月網路費我們自費。但現在快入住了,冷氣與第四台都還沒裝、網路安裝變我們出安裝費、瓦斯爐安裝時,接到瓦斯桶的線也要我們出錢,是否可跟房東說:「因沒照合約內容:冷氣未安裝」,要求退還押金與租金,不租了。

專家建議 依《民法》請房東限期履行

  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表示:房東既然約定租屋附冷氣以及瓦斯爐,便應該提供可正常使用的設備,房東口頭承諾裝設第四台及網路部分當然也包括在內,但是會有舉證困難的問題。

  房東在租期開始後,若有承諾的設備尚未提供,便屬給付遲延,建議第1步可依《民法》第229條規定請求房東限期補足設備,若限期內未補足,第2步可依《民法》第254條規定,定相當期限限期要求房東履行,逾期仍未履行,第3步可主張終止租約。第1步與第2步限定期限一般建議定為7日,催告或解約最好以存證信函表達。租約終止前的租金除可要求酌減,相關損失可要求房東賠償。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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